首頁 ﹥ 房屋租售委託 > 活動 > 承租方積欠租金房屋租賃違約,向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(實務分享) 2016-06-25
相關連結:http://www.ehaugo2002.url.tw/
承租方積欠租金房屋租賃違約,向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(實務分享)
A房東將房屋出租給誠信公司,並有向法院委託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「房屋租約公證」,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內容,已有記載下列文字:
承租人應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、違約金,及於期限屆滿應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,出租人於期限屆滿,應返還保證金;如不履行時,均應逕受強制執行。承租人如有連帶保證人,對於給付租金或違約金亦應逕受強制執行。
強制執行債權人需先取得執行名義:
執行名義之種類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,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,
執行名義之種類有六種,詳列如下:
【1】確定之終局判決。
【2】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。
(關於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,例如:支付命令、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等)。
【3】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。
【4】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。
【5】抵押權人或質權人,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,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。
【6】其他依法律之規定,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。
(例如:本票裁定強制執行、非訟事件費用之裁定、仲裁判斷等)。
對房東而言,若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,並且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「房客不付租金時,及其期限屆滿應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,應逕受強制執行」等字句,房東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「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」聲請強制執行,而不用再花時間進行冗長民事訴訟。
申請強制執行應備文件:
1.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正本
2. 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(遷讓房屋)
3. 房屋建物謄本
4. 委任書
5. 繳納執行費
6. 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:臺北地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