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﹥ 房屋租售委託 > 活動 > 關於承租方「提出前解除房屋租約」,經法律諮詢 2014-07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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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承租方「提出前解除房屋租約」,經法律諮詢親至台北地院訴訟輔導科:免費諮詢書記官,審視所提供『某某公司』租賃公證合約書。 第九條: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:詳如公證書所載。
公證書 正本
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其意旨
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或違約金,及於期限屆滿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,出租人返還保證金,如不履行時,應逕受強制執行。承租人如有保證人,對於給付租金或違約金應逕受強制執行。(以下空白)。
租賃契約經公證後,對於房客返還房屋、給付租金與違約金,或房東的返還押金等事項,不須經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讓租賃雙方的權利獲得更好的保障,更藉以減少無謂的糾紛。
舉例說明:
房東及房客在公證人面前表明,契約期滿房客如果不搬遷、不返還房屋,或房東不交還押金,願「逕受強制執行」時,日後如果真的發生房客不願搬家或房東不還押金的情形,當事人就可以拿公證書到法院民事執行處直接聲請執行(返還房屋或金錢),而不須再經過耗費時間的訴訟程序。
※租約內容所謂『提前解約』,係為雙方租賃條件之一,不適用強制執行範圍內,出租人只能提出訴訟要回房屋,相對耗時費力。屋主並應於2個月前,以書面告知房客,讓其有較充分之時間準備;且因房東對於房客所作的要求解除契約,也造成房客的困擾與不便,可向屋主因違約要求賠償及提前搬遷的損失(包含裝潢費用、搬遷費、違約金)等…端看雙方如何談、如何達成協議! 房東應尊重「定期」租約之精神,妥為協商。實質上是房東「違約」,所以房東不應過於強勢。
(以上為實務案例~經驗分享~)
曹吉宙2016.6.10.